自2019年12月以来,我国武汉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的患者,并呈暴发流行趋势,目前已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报告此病,其传播之广、发展之快,已引起国际社会高度重视。2020年1月20日,冠状病毒病-19(WHO正式命名为"COVID-19")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1]。
COVID-19尚没有特效药物和可用疫苗,致死性很强,需加强对COVID-19发病机制和死亡原因的研究[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病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l05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COVID-19的特点,制定本操作指南(试行)。
本操作指南规定了COVID-19死亡病例的尸体解剖范围、标准及方法。本操作指南适用于疫情期间COVID-19相关死亡病例的尸体解剖工作,也可适用于其他烈性传染病。
下列文件对于本操作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3号令暨《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关于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病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l05号;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病理尸体解剖技术规范和尸检诊断常规(卫办医发〔2002〕73号文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COVID-19死亡病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遵从《规定》要求,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进行,或由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病理尸检团队在应急负压尸体解剖室进行。
解剖查验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按照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查验机构。查验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保障COVID-19死亡病例尸检工作的实施经费,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查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参照《关于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病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l05号[4]。
死亡病例选择:所有疑似COVID-19病例死亡后,未经核酸检测确诊,为查明病因,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可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以下简称尸检)。明确诊断为COVID-19的死亡病例,需要对尸体解剖开展相关研究时,应先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疑似COVID-19患者于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采取消毒隔离措施。为明确病因和诊断,需上报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经家属同意,方可进行尸检[5]。
综合生物安全和病理检查的要求,尸检工作应在判定患者死亡后尽快进行。推荐患者死亡后12 h左右进行解剖(在提高防护等级的条件下可适当提前进行尸检);具备尸体低温保存(4~8 ℃)条件的,可放宽到患者死亡24~48 h解剖;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 d[4,5]。
COVID-19是具有较强的人传人特征的新发传染病。尸检过程中,病毒在尸体与人之间传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很大。鉴于尸检工作对于病理医师和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对周围环境污染有潜在威胁,应当在具备生物安全操作条件的场地进行尸检。
(一)尸检工作应在具备负压生物安全尸体解剖室中进行,操作环境的气流应当能够防止感染性物质形成的气溶胶或飞沫感染操作者和污染环境。
(二)在没有负压解剖室条件下,如急需开展尸检工作,建议采用干性解剖。推荐尸检应在为传染病尸检特制的一次性安全防护尸检袋或装置(图1)中进行,尸体存放于密封的透明尸检袋中,尸检袋将被感染的尸体与尸检人员和周围环境完全隔离,保护尸检人员和环境安全。尸检人员在尸检袋外通过安全套袖和手套对透明袋内的尸体进行操作。尸体袋在用完后可与尸体一起进行火化。
(三)现场的区域划分规则
1.尸检现场应划分为污染区、缓冲区1、潜在污染区、缓冲区2和清洁区。污染区为解剖操作间,需配备负压抽气,中央为解剖台位置,可同时配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潜在污染区为解剖人员个人清洗及消毒场所。缓冲区1介于污染区和潜在污染区之间,内设多方位洗涤消毒室和自消毒风淋室,具有通道功能、缓冲功能、隔离功能和消毒功能。缓冲区2为污染物品(遗体和标本)通道。潜在污染区内可设控制系统(电视、照相、录音等遥控和对讲系统等)。污染区和潜在污染区之间设传递窗,为清洁物品自潜在污染区向污染区传送的专一通道[6]。
2.根据现场建筑物布局特点及周围环境,合理划分污染区、潜在污染区与清洁区,在潜在污染区外围3米处设立安全线,在尸检工作完成并实施环境消毒以前,严禁人员通行与进入。
3.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及清洁区要尽可能隔绝。如果现场条件允许,各区之间可由空气密闭式门衔接。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应尽可能隔绝污染区与潜在污染区,且将潜在污染区尽量扩大并设置在空旷区域。
从事尸检工作的医技人员应当严密防护、避免职业暴露。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暴露、标本遗撒及环境污染。有职业暴露的医技人员需要进行隔离,查验机构要做好有关技术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
(一)参加尸检工作的人员限制在5个人以内,必须接受过严格的生物安全培训。尸检过程中应分工明确、操作规范。
(二)尸检人员应当按生物安全防护三级标准穿着,加强面部防喷溅防护,如进行开颅操作,建议穿戴正压防护装备。如条件允许,为防止气溶胶传播,所有参与人员可选择使用防护头罩或穿着带有电动高效空气净化滤过装置(HEPA)的防毒面具的密闭头罩。特别强调要全面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建议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卫办医函〔2020〕65号)医护人员防护和流程[7]。
(三)在潜在污染区准备好个人清洗和消毒所用器具及消毒液,并整理清点解剖所用物品。尸检人员进入解剖间后,即封闭门窗,隔绝污染区与潜在污染区。
(四)尸检过程中,谨慎操作,避免将尸体的血液、体液、尿液和粪便溅到解剖台外和解剖者的衣服上,避免锐器(刀、剪等)和骨断端引起皮肤损伤。如果皮肤不慎暴露污染,应当立即清除污染物,再用75%乙醇擦拭消毒5 min以上,并用大量清水冲洗。一旦发生手套破损,必须消毒,更换新手套。
(五)尸检完毕,在解剖操作间对隔绝式防护服和手套进行初次消毒。在潜在污染区,采用洗刷与喷淋结合的方式对防护服、面具及手套表面进行彻底消毒。依次脱掉隔绝式防护服、手套和面具。
(六)所有参与人员在完成尸检后都应进行彻底的淋浴消毒,并在尸检结束后均应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 d,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应及时就医,直至各种症状消失方可解除医学观察。
1.尸检前需与患者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保密患者和家属信息,可适当进行面对面沟通,并做好拍照和记录。
2.医疗机构应当向查验机构提供全套临床资料复印件,并与查验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查验人员在尸检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临床资料。
3.查验机构应当指定1名主检人员,推荐由正高级病理专业医师作为主检人员。
4.除常规的尸检设备和器械外,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包括N95以上口罩、连体防护服、防护镜、面罩等,防渗漏尸体袋、一次性安全防护尸检袋、检材存放容器和带螺口的塑料瓶(存放新鲜和电镜标本,尸检前标记好取材时间和器官类型)等,以及RNA Later液、3.7%的甲醛缓冲固定液、2.5%戊二醛固定液、消毒液等。
解剖查验工作应当遵循人体系统解剖的常规步骤,参照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病理尸体解剖技术规范和尸检诊断常规(卫办医发〔2002〕7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7-2019《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进行尸表查验和尸体解剖。所有的器官均应当进行大体检查和显微镜下检查,所有的大体检查均应保存高质量的图像,必要时视频录像。
(一)推荐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顺序,采用脏器逐个取出法。各脏器按照尸体解剖规程逐一进行系统、全面检查,应在原位照相、摄像后解剖分离,解剖分离的器官应多角度、多方位照相、摄像后再行切开查验,快速留取新鲜标本,并记录检查结果。
(二)尸检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污染
1.尸检需在防渗漏透明安全尸检袋中进行,或用背面防水、表面可吸收液体的单子铺在解剖台。用塑料或一次性塑料垫布盖住器械托盘、操作面、秤盘。用胶带连接接缝,使之牢固地固定于解剖台。
2.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在使用和去污染之间应保持湿润状态。
3.尸检过程中,记录人员随时用0.5% 84消毒液或过氧乙酸喷洒地面与墙面,以保持污染区环境中消毒液的浓度。
4.尽量使用一次性器械(头枕、组织切板、装福尔马林的塑料容器)。并准备一套专门用于传染病的解剖器械。不建议使用电锯开颅或开胸,推荐手工锯和骨剪,减少骨气溶胶。
5.尸检过程中谨慎操作,采用干性解剖,不用水冲洗,多用吸水性物质(如毛巾等)及时吸净体液防止外溢,结束后同尸体焚烧。
6.减少气溶胶局部形成。如开颅取脑时需在尸体头部罩一塑料袋,并在颈部牢固地扎住,打开塑料袋末端,在塑料袋中进行开颅操作。
标本的采集留存的重点是呼吸系统,包括双肺、气管和支气管等组织标本以及胸水等体液标本。
1.首先采集各器官组织的低温冷冻标本和电镜标本。必需使用无菌器械取材,低温冷冻标本推荐大小为1.5 cm×1.5 cm×1.5 cm,电镜标本推荐大小为0.3 cm×0.3 cm×0.3 cm,放入预先放置的密封冷冻管内(事先标注采集时间与部位),每一采集部位需更换器械,尽量避免交叉污染。组织标本应进行详细记录。所有装组织、标本的瓶皿应有清楚的标记,密封性好,保持清洁,并放在另一个清洁的密封容器中运输。温度应按生物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提取蛋白质、核酸的低温冷冻标本,建议使用"RNA Later"保存;电镜标本固定于3%戊二醛液体。
2.在局部取低温冷冻、电镜标本后,推荐直接将各器官组织存放于3.7%甲醛缓冲固定液,充分固定灭活。气管、支气管和双肺推荐使用灌注固定法,再进行剖检,方法参考《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GBZ 25-2014)[9]。固定标本应当按器官组织学取材程序和要求,在污染区的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进行。
3.对于需留取新鲜组织样本的(如需病毒分离的),建议死后即时粗针穿剌取材(部分患者尸体此时气胸明显,肺及空腔脏器的穿剌可能会造成病毒气溶胶污染、外溢,应当在穿刺部位上加盖数层酒精纱布进行防护)。
4.如果不能进行全面尸检,推荐用针刺法取得小的标本,保存在0~4 ℃的环境中,针刺取材的部位,肺部取材至少应包括左右肺脏的各叶,气管黏膜和喉黏膜。
器官组织学取材准则应参照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病理尸体解剖技术规范和尸检诊断常规(卫办医发〔2002〕73号文件)。所有的器官均应当进行大体检查、拍照和详细记录。
组织取材和制片工作过程中的防护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和中国医师协会病理科医师分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病理科工作指导意见(试行)》[9]。
尸检结束后需保持尸体完整性。病理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将取材后脏器进行回纳,对尸体进行切口缝合、皮肤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助下,对解剖现场、停放场所、运输工具及可能污染的周围等进行消毒处理。尸体处理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89号)进行。
1.所有解剖间的物品,包括解剖或取材器械,盛放标本的容器,需对其表面进行彻底消毒,再浸泡在含有消毒液的密封容器中。需要反复使用的物品(如解剖器械等)需要在潜在污染区用0.5% 84消毒液浸泡24 h以上,再用清水漂洗3遍,擦拭干净后方可下次尸检使用。注意全程收集废弃液。
2.尸检完成后,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下,对解剖间进行彻底的喷洒消毒。尸体袋、解剖台及地面需重点消毒。解剖台、解剖间地面清洁可使用含氯消毒液。注意全程收集废弃液。
3.所有需要进入清洁区的标本(甲醛固定标本、冷冻标本等),必需在潜在污染区对封装容器表面进行再次消毒与封装。注意全程收集废弃液。
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尸检在防渗漏透明安全尸检袋中进行,避免废弃液体及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尸体的血液、体腔积液等液体废弃物需用脱脂棉或吸水性物质(如毛巾等)吸干,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2.尸检废弃物(破碎组织、纱布、脱脂棉、记录纸笔等)应装入专用的医疗垃圾袋,密封消毒后集中焚烧,也可随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3.浸泡解剖器械等用的消毒液,淋浴间的废水等,经过消毒处理后排放,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尸检所取标本(冷冻组织、电镜标本、甲醛固定标本等)按相关规定送达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查与留存。日常管理工作需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实施完善的签收制度。由查验机构指定2名专职人员负责,并报备所在地卫生建康行政部门。
所有尸检组织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转移和使用。
所有标本的使用,尤其冷冻标本的使用,必须经对使用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后,由查验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实验室负责人复查后,存档。由2人按照规范程序进入实验室取标本。发出的标本应当规范包装、消毒,专车传送。
查验机构应当尽快出具初步和完整的病理报告,建议初步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报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似病例的最终死因和诊断等情况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审核专家:卞修武、步宏、陈刚、陈天星、丁彦青、杜祥、高洪文、高鹏、郭乔楠、韩安家、金木兰、孔令非、李代强、李杰、李月红、李艳春、李文才、梁莉、梁智勇、刘东戈、刘红刚、刘易欣、卢德宏、罗斌、梅金红、聂秀、戚基萍、邱雪杉、师永红、石怀银、孙青、滕晓东、田素芳、王坚、王金穗、文继舫、武莎斐、吴焕文、肖书渊、余力、于士柱、云径平、张波、张祥宏、张智弘、郑建明、周建华、周桥、周韧、朱虹光
执笔人:苏敏(汕头大学医学院病理国家重点学科515063)、顾江(汕头大学医学院病理国家重点学科515063)、苏锐冰(汕头大学医学院病理国家重点学科515063)、王哲(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病理科,西安710032)、孟刚(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合肥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