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截至2019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超过2.53亿[1]。老年人慢病发病率高,具有多病共患、多重用药的特点,医疗需求巨大。但是,目前的药物和疾病诊疗标准大多是基于18~60岁成年人的临床研究得出,并不完全适合老年人。老年人由于增龄带来的机体和器官功能减退及共病、多重用药等特点,导致药物相关的不良反应和研究相关风险增加;并且,老年人认知障碍发生率高,这部分老年人难以独立做出是否参加临床研究的决定。因此,如何应用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科学规范地进行老年医学研究伦理审查,降低老年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的风险,保障其健康和权益,是目前老年伦理审查领域亟须解决的问题。
欧美国家已经开展老年医学伦理审查研究[2,3,4],发布了相关指导规范。但伦理审查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律、宗教信仰等密切相关,国外的审查规范并不宜直接照搬。因此很有必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医学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规范,更好地保护老年受试者的权益,为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地审查涉及老年受试者的临床研究项目提供指导,为老年医学临床研究保驾护航。
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北京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参考《赫尔辛基宣言》等国内外伦理原则、规范、管理文件和老年医学研究伦理指南、文献等撰写,并通过专家咨询和专家研讨,咨询了包括6家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内的23家单位的老年医学、老年疾病相关临床医学、药学、临床研究方法学、法学、伦理学等专家,形成此版《老年医学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规范》,供伦理委员会审查老年医学临床研究时参考。
此版《老年医学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规范》主要对老年医学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基本要点进行阐述。养老机构、居家养老、姑息治疗等特殊场所或特殊情形的老年临床研究伦理问题不在本文阐述。
本规范中的老年医学临床研究是指在60周岁及以上人群中开展的、针对老年人特有或者常见疾病及健康问题,对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病理现象,以及疾病病因、发病机制、发展过程、筛查、诊断、预防、治疗、康复和预后等进行研究的活动,也包括医学新技术、新疗法和新产品在老年人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5]。
药物、医疗器械、干细胞临床试验机构和相关专业必须获得国家监管部门授予的资格。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制度、标准操作程序(SOP)和审查程序除满足国家及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委员组成:建议包含老年医学专业背景专家[3]。如无法实现,则建议聘请老年医学专家作为独立顾问。有条件的研究机构建议增加全科医学和心理学专家。
2.伦理委员除接受常规医学伦理培训外,还应主动学习了解老年医学、老年医学研究、老年医学伦理学方面的知识,以及国际临床试验管理规范(ICH-GCP)E7《特殊人群的研究:老年医学》[6]中的相关内容。
3.建议老年医学专业背景的委员参与从初始审查到跟踪审查的全过程审查[3]。涉及老年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药物-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时,建议请临床药理学专家作为主审或者作为独立顾问提供咨询意见。
研究者及其团队除满足国家相关法规和指南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干预性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应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老年医学领域工作经验,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有充分的时间精力投入到研究中。(2)研究团队包含目标疾病相关的老年医学专家和临床研究方法学专家[7],最好了解老年人常见的认知和精神问题。(3)研究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擅长与老年人沟通。(4)老年人多病共患、多重用药现象普遍,容易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情况,对于预期风险大的研究,研究团队成员应当具备急诊和急救等方面的能力。
应充分阐明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研究的科学价值,避免无意义、重复的干预性研究。干预性研究开始前应有充分的前期研究基础,如细胞实验等体外研究、老龄动物实验等。必要时,应先获得其他成年人或健康老年人的研究数据。
涉及研究目的为针对老年人群特有的疾病或健康问题,或者疾病目标人群中包含相当数量的老年患者[6]。
根据疾病相关的临床及流行病学数据,纳入的受试者需要充分代表研究目标疾病所在群体。(1)年龄:老年人群年龄定义为60周岁及以上,如研究要设定受试者年龄上限,应有充分合理的证据[6]。纳入受试者的年龄应该与目标疾患者群年龄相匹配,目标疾患者群年龄越大,越有必要在研究中包含高龄老年人[6]。评价老年患者的疗效和安全性特征与非老年患者是否一致性时,应该有代表不同年龄层的数据。(2)性别:除性别特异性疾病外,纳入不同性别老年受试者数量和比例需要能代表该目标疾病的整个老年群体。(3)公正原则:纳入、排除受试者需充分考虑获益人群范围并选择有代表性的研究人群,当目标疾病明显与老龄化相关时(如痴呆),老年患者需要占受试人群的大多数[6]。特殊居住条件,如独居、居住在长期照护机构或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也不应该被排除在临床研究之外[4]。(4)合并疾病:除非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不能将具有合并疾病或者多重用药的老年人排除在外。因为只有纳入这些患者,才能观察到药物-疾病、药物-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6]。(5)认知障碍受试者:研究通常对受试者有潜在的直接受益,如果无直接受益,则研究的风险需要不大于最小风险,且需要有社会受益。
样本量应基于研究类型、主要终点事件等计算[7],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纳入老年受试者的数量为保证能够达到研究目的的最小受试者数量,如研究疾病的生理进程、影响因素等。大样本设计必须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前期研究基础。(2)样本量计算需要考虑老年受试者相对较高的脱落率[8]和老年受试者异质性问题,如多病共患、多重用药,必要时可针对相关因素采取分层设计。(3)不同年龄段老年人健康状况和机体功能不同,且随时间变化,估算样本量时应考虑年龄组间差异。
(1)研究方案要使受试者受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2)研究设计和分析应该与研究目的相适应,结果评估指标需要与评估疾病所处的阶段相对应。(3)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设计应考虑老年受试者的合并疾病、合并用药及与非老年人的差异,主要关注药代动力学改变、肝肾功能不全及多重用药导致的药物-药物相互作用[6],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药物毒性反应增加,因此需要根据老年人群和受试者的情况进行剂量调整。(4)在适合做老年综合评估的领域,如衰弱、认知状况、营养状况、平衡功能、跌倒、尿失禁等,推荐使用老年综合评估协助判断受试者对干预措施的耐受性和受试者的长期生存情况[3]。
阳性对照通常选择现有的标准或公认有效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手段。老年医学研究设计中需谨慎选择使用安慰剂作为对照。使用安慰剂对照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且遵循风险最小化的要求[9]:(1)无明确有效的干预措施;(2)为研究新的干预措施的效果,可以在所有受试者均接受现有明确有效干预措施的基础上,叠加使用安慰剂作为对照;(3)已经明确有效的干预措施在某个地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确定;(4)具有令人信服的科学理由,必须使用安慰剂对照,才能确定干预措施的有效性,包含:对现有有效治疗方法的临床反应多变;目标疾病症状多变,且自发缓解率高;目标疾病对安慰剂有较高的反应[9]。
根据研究目标,避免不必要的延长研究期限和增加随访次数。对于随访的老年受试者,尤其是运动功能障碍的受试者,提供合适的交通补偿,必要时提供陪护人员协助随访的补偿。如研究允许,可以采用电话随访或者上门随访[8]。
(1)与研究目的相关的有效性指标和干预措施相关的安全性指标;(2)根据入组老年受试者的特点,增加由于多病共患导致不良反应的监测指标及多重用药导致的药物相互作用指标;(3)对于大型干预性研究,可以考虑加入卫生经济学评价指标。
老年人群的长周期研究相对更容易脱落,产生缺失数据。此类研究需要提前准备预案来处理缺失数据问题,或者在研究开始前建立缺失数据管理计划。脱落率常规应控制在20%以内,如超过20%,需分析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并应评估对研究结果产生的影响。
研究应根据受试者的年龄、并存疾病及风险的等级,制定风险控制与管理方案。对于高于最小风险的研究,应制定风险识别、评估及管理方案。
1.对于有潜在个体受益的研究,研究预期受益需要大于研究风险。
2.对于无潜在个体受益的研究,研究风险需控制到最低,且风险与所获得知识的社会和科学价值相当。
3.对于知情同意能力受损的受试者:(1)对于有潜在个体受益的研究,研究风险最小化,且不得大于预期潜在个体受益。(2)对于无个体受益的研究,研究风险不得超过最小风险。(3)对于无个体受益的但社会价值极大的研究,且研究无法在有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试者身上进行,可允许研究风险提升至超过最小风险值的少许风险[9]。
老年人中的弱势群体包括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精神疾病和认知障碍的患者,以及长期居住在养老机构或者长期照护机构的老年人和疾病终末期老年患者[4]。虽然老年受试者只有部分属于弱势群体,但是由于增龄带来的生理、病理相关的改变,所有的老年受试者在临床研究中都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
在研究设计上要考虑老年人群固有的生活方式如作息、用餐、睡眠习惯等,在临床研究过程中辅以更多的陪护及照顾,对于需要陪护的老年受试者,应避免受试者与陪护人员分离。研究设计应考虑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和生活习惯,减轻或消除老年受试者因参加临床研究产生的陌生、恐惧情绪。根据研究目的和风险,尽可能减少或降低研究过程中的检查次数、程度、侵入性操作、采血量等,如研究允许,可以采用电话随访或者上门随访[8]。
除交通、营养、食宿等补偿外,研究最好覆盖老年受试者随访打车费用,必要时覆盖陪护人员交通费用、照护费用。对于干预性研究,建议购买第三方保险,用于负担研究相关损害的治疗费用和赔偿。
知情同意书的文字表达应基于老年受试者的理解能力,采用母语并以老年受试者能够理解的文字阐述,文字精炼,避免使用大量医学术语。为便于阅读和理解,知情同意书可放大书写字体,借助插图、音像制品、典型案例等形式生动完整地传达信息[10],也可以使用形象的比喻解释专业术语,如解释"随机"分组时,把进入试验组或对照组比喻成像丢硬币可能出现正面或反面的机会一样,各50%。涉及老年受试者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应考虑受试者本国国情和语言习惯,避免外文直接翻译。
遵循要素完整原则,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须参考国家相关法规和指南制定。
基于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在知情同意获取的过程中,研究者应当按照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实事求是地向老年受试者逐项说明、详细解释和充分告知。必要时,可以增加谈话的次数和时间,采用老年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能够接受的方式交流。研究者应同时积极与其家属和/或陪护人员沟通,取得支持和理解。
推荐使用受试者指导清单作为知情同意书的辅助文件,降低知情同意书内容的复杂程度,改善老年受试者对知情同意书的理解。指导清单内容主要包括需要受试者配合的事项,如治疗方法、饮食控制、访视安排等;同时应包括研究项目简介、研究联系人等基本信息[3]。
部分老年患者由于疾病的原因,容易形成对主管医生的依赖心理,从而产生无奈和被迫参与研究的不良影响,特别是研究方案中包含治疗内容的情况。主管医生作为研究者招募时,老年患者可能担心拒绝参与研究会遭遇医护的不公正对待,容易被迫同意参加研究。为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当影响,建议由主管医生之外的其他研究者来获得老年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在获得知情同意前,加强老年受试者的心理辅导,增加对疾病治疗与临床研究的客观认知,自主做出参加研究的决定。
在老年非干预性的心理学研究中,因知情同意可能影响受试者对问题的回答,从而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研究者可以在研究完成后充分告知受试者并获得知情同意书[5]。此类事后知情同意的方式需要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于可能存在知情能力受损的受试者,在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之前,研究者应对其进行知情同意能力评估。老年受试者知情同意能力评估应采取综合评估的方式,包括受试者的认知功能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决定能力的因素,如情绪状态、身体功能、心理状况、经济水平和生活环境等[11,12]。研究者应接受知情同意能力评估的培训。
在需要获取监护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因监护人因其他因素(如经济因素等)诱使或胁迫老年人参与研究,知情同意过程中需注意评估监护人与老年受试者利益的一致性,以保护老年受试者的权益。同时,研究者需观察是否有虐待问题存在的可能性。
对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受试者,由其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对于无行为能力的老年受试者,须由其监护人为其做出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老年受试者,需征得其本人和监护人的同意,并取得双方的签字确认。对于受试者本人不同意的意见应予尊重。老年受试者的监护人在替代受试者做出决定时,应以受试者先前的愿望和长期的信念为基础,并考虑受试者当前的愿望[11]。如果不明确受试者先前的愿望和长期的信念,监护人应遵从老年受试者本人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原则替代老年人做出决定。
执笔:于玲玲(北京医院科研处 国家老年医学中心 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老年医学研究院);李晓玲(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药学部 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拼音排序):曹国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陈彪(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内科);陈琼(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老年医学科);崔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方向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循证医学中心);黄晓明(北京协和医院普通内科);黄延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老年病科);李宁(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研究中心);李义庭(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李耘(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老年医学科);刘淼(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研究生院统计学与流行病学教研室);刘小慧(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内科);刘晓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骨科);吕继成(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肾内科);毛永辉(北京医院肾内科);母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宋岳涛(北京老年医院老年病临床康复研究所);唐北沙(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神经内科);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万奔(北京医院泌尿外科);王朝东(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内科);汪芳(北京医院心血管内科);王建业(北京医院国家老年医学中心);王凯戎(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王香平(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伦理委员会);汪秀琴(江苏省人民医院国际合作处);王晓明(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老年病科);王雪芹(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科);王玉平(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内科);杨茗(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老年科);于普林(北京医院老年医学研究所);鱼锋(北京积水潭医院骨肿瘤科);张存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心血管内科);张铁梅(北京医院老年医学研究所);张卓然(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务处);赵亚光(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郑华光(北京天坛医院神经病学中心);周诚(北京医院放射科);周钱(北京医院科研处);朱赛楠(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学统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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