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舱室爆炸伤舱内抢救、舱外急救和早期外科救治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战时对装甲车辆、舰艇、坑道工事等作战舱室爆炸伤实施战(现)场急救、紧急救治、早期治疗的各级救治机构和有关人员。平时建筑物、公共汽车、地铁、民船等闭合环境内爆炸伤院前抢救和院内急救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舱室爆炸释放化学、生物或放射性战剂或物质造成人体伤害的救治。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具有防护功能的闭合作战环境,如装甲车辆舱室、舰艇舱室、地面与地下工事。
炮弹、炸弹、导弹、地雷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在作战舱室内外爆炸造成的舱内人员直接或间接损伤,按照致伤机制可分为穿透伤、冲击伤、烧伤、吸入性损伤、挤压伤、撞击伤等。
具有一定能量的物体穿过人体皮肤进入深层组织所形成的开放性损伤,如炮弹弹片伤、舱体破片伤等。
属我军战伤救治技术体系中战(现)场急救环节,包括进入爆炸后舱室搜寻、搬运伤员和在舱内安全状况允许下对伤员实施止血、通气、包扎、固定等初级急救。
属我军战伤救治技术体系中战(现)场急救和紧急救治环节,包括对移出爆炸后舱室的伤员实施初级急救和容量复苏、环甲膜切开、胸腔穿刺等紧急救治。
属我军战伤救治技术体系中早期治疗环节,包括为挽救生命和保全肢体实施的损害控制手术(DCS)、紧急手术以及复苏、复温和抗感染措施,以便能够安全后送伤员。
执行舱室爆炸伤救治的各级救治机构和有关人员,应针对打击作战舱室武器的高毁伤性和舱室爆炸环境闭合、伤类复杂、伤势重、救治难度大等特点,按照本标准的救治要求,着眼战场环境和卫生保障资源,正确、灵活地开展救治。
爆炸后舱内环境危险,应尽快将伤员抢运出危险舱室,舱内急救以完成止血带控制肢体致命性出血为主。
4.2.1 搜救人员进入舱室前应了解舱室爆炸类型、舱室结构与人员分布,评估舱室毁伤程度和安全性,确定进入舱室搜救的时机、方法和个人防护措施。
4.2.2 低姿进入充满烟雾的舱室搜寻伤员。扑灭伤员衣物余火时,禁用塑料布、化纤织物覆盖着火部位。
4.2.3 发现伤员后应立即评估其生命体征,迅速识别肢体大出血、窒息等致命威胁。
4.2.4 采取防护措施,避免伤员再次受伤。
4.3.1 爆炸后舱室环境危险,应尽快将伤员搬运出舱,避免在舱内进行耗时长的急救操作;如爆炸后舱室环境相对安全,可在舱内完成初级急救。
4.3.2 以止血带控制大血管破裂、创伤性截肢、大面积软组织撕脱等肢体致命性出血。止血带应扎于伤口近心端5~8 cm处,紧急时可直接扎于出血部位近端衣裤表面。如应用皮带、布条、纱布条等作为临时止血带时,带宽不应<5 cm。
4.3.3 迅速清理上呼吸道梗阻伤员口腔或鼻腔内血凝块、异物或分泌物,将伤员置于侧卧位或将头偏向一侧。
4.3.4 选择扶、架、背、抬、拖、吊或用担架将伤员移至舱外安全区域。
4.3.5 搬运头、颈、背部钝性伤伤员时,应稳定住头、颈部,保持伤员头部与脊柱长轴一致,最大限度减少脊柱动度。
在爆炸舱室以外安全区域展开急救,迅速评估伤情,区分伤类,优先处置危及生命的损伤,重视不同伤类救治的特殊处置要求。
5.2.1 评估伤员通气、呼吸、循环状况。通过呼唤、检查运动及睁眼情况、对疼痛刺激的反应,了解意识程度,迅速识别威胁生命的损伤。
5.2.2 以血压计(仪)测定肱动脉血压。无法应用血压计(仪)测定时,应以手触摸外周动脉搏动情况进行大致判定;可触及颈动脉、股动脉、桡动脉搏动时,动脉收缩压(SBP)分别为60~70 mmHg(1 mmHg=0.133 kPa)、70~80 mmHg、80~90 mmHg以上。
5.2.3 判定舱室爆炸致伤因素,区分伤类。
5.3.1 对昏迷伤员、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气道梗阻的伤员,应采用仰头提颏法或托下颌法开放气道,随后对昏迷伤员可置入口咽或鼻咽通气管,插管后取侧卧位(复苏体位);清醒伤员可置入鼻咽通气管,插管后取维持气道通畅的任何体位。疑有颈部伤或严重头部伤时禁用仰头提颏法;颌面伤或有脑脊液鼻漏、耳漏等颅底骨折症状时禁用鼻咽通气管。
5.3.2 经上述处理后,如气道梗阻症状改善不明显,可选择环甲膜穿刺或切开置管,有条件时可放置喉罩、食管气管双腔导管或气管导管。
5.4.1 用不透气包扎物封闭胸部开放性和(或)吸吮性伤口。
5.4.2 如呼吸道通畅的胸部伤伤员出现进行性呼吸窘迫,疑有张力性气胸时应立即穿刺减压。穿刺部位为伤侧锁骨中线第2肋间,也可选择腋前线第4肋间或第5肋间。如穿刺后症状无改善或预计后送转运时间长,可置入导管并建立胸腔闭式引流。
5.4.3 宜以绷带、胸带、棉垫加压包扎等固定连枷胸伤员胸壁,消除反常呼吸运动。
5.4.4 有条件时,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90%、昏迷、休克、胸部伤、严重头部伤、吸入性损伤伤员均应吸氧。
5.5.1 检查已扎止血带,对非致命性出血可改为加压包扎;如扎止血带肢体远端脉搏仍可触及,应重扎或在已扎止血带近心端相邻处另加扎1根止血带,直至远端脉搏消失;如扎在前臂或小腿的止血带无法控制出血,应改扎上臂或大腿;标注扎止血带时间。扎止血带时间不宜超过2 h,期间不能随意松解。如扎止血带时间超过2 h,可谨慎放松止血带,检查止血效果;如再次发生大出血,应立即重扎。松解休克伤员止血带应在确认容量复苏有效后进行。已扎6 h以上(含6 h)的止血带宜在有截肢手术条件的救治机构松解。
5.5.2 应用止血剂、止血敷料或加压包扎、填塞、手压或指压等控制躯干、颈部、腹股沟、腋窝等处出血;如上述方法无效,也可尝试由伤口插入气囊导管,膨胀球囊以压迫止血。
5.5.3 包扎固定骨盆骨折处以减少出血。
5.5.4 钳夹、结扎止血仅限于其他止血措施无效时应用;禁止盲目钳夹。
5.5.5 抗休克裤可用于控制下肢大块软组织伤出血或骨盆骨折出血。
5.6.1 以无菌敷料包扎伤口。对外露脑组织、脱出腹腔肠管禁止回纳,采用保护性包扎。用不透气包扎物封闭胸部开放性和(或)吸吮性伤口并密切观察呼吸状况,一旦发生张力性气胸体征应立即穿刺排气。肢体包扎时应暴露手指、足趾以利观察,防止包扎过紧造成肢体缺血。
5.6.2 对插入体内较深的异物不得随意拔出,应保持原位稳定包扎。
5.7.1 可采用制式夹板、就便器材等超关节固定长骨骨折、大关节损伤、肢体挤压伤和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固定前后需检查肢体循环和神经功能状况,固定松紧度以能触及远端动脉搏动为限。
5.7.2 脊柱、脊髓损伤时应固定伤者脊柱;仰卧位固定时应保持颈、腰段脊柱的生理曲度。
5.7.3 采用三角巾、骨盆固定带等包扎固定骨盆骨折。
5.8.1 对窒息、电击、低温、中毒等因素所致呼吸、心搏骤停的伤员应立即开展心肺复苏。
5.8.2 对无生命体征的冲击伤、穿透伤伤员可不实施心肺复苏。
5.9.1 有意识并可吞咽的伤员可口服补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员宜在伤后1 h内静脉输液:
a)无头部伤但出现精神状态改变和(或)桡动脉搏动减弱或缺失;
b)SBP<80~90 mmHg。
5.9.2 推荐以18 G静脉输液针或留置针建立静脉通路。如静脉穿刺困难,可以骨髓腔输液针穿刺胸骨、胫骨、肱骨近端等处骨松质部位,建立骨内输液通路。骨内针保留时间不可超过24 h,应尽快改为静脉通路。除高渗液体外,所有静脉输注的液体、药物均可由骨内输入。
5.9.3 输入液体为现场能获取的任何晶体液或胶体液。推荐首选胶体液,如羟乙基淀粉、右旋糖酐、明胶等;其次为晶体液,如乳酸钠林格液等复方平衡盐液。有条件时,可输全血或其他血液制品。
5.9.4 采取低压容量复苏策略,每输入500 ml液体后应检查伤员,达到以下至少1项复苏目标时停止输液:
a)伤员意识改善(可唤醒、抬头);
b)可触及桡动脉搏动;
c)SBP 80~90 mmHg;
d)平均动脉压(MAP)50~60 mmHg。
5.9.5 维持低压复苏的时间不宜超过90 min,在此期间应完成止血处置。
5.9.6 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等血管活性药与正性肌力药仅在已控制出血和足量输液前提下仍存在低血压时应用。
5.10.1 能继续战斗的伤员可口服非甾体抗炎镇痛药,如美洛昔康(又称莫比可)片、对乙酰氨基酚(又称扑热息痛)片等。
5.10.2 对难以继续战斗、疼痛严重但无休克或呼吸窘迫伤员可应用阿片类镇痛剂,推荐静脉或骨内注射吗啡5 mg,必要时间隔10 min重复注射。异丙嗪有协同阿片类药物镇痛和缓解恶心、呕吐的作用。
5.10.3 对难以继续战斗、已有或可能发生休克、呼吸窘迫的伤员可肌肉注射氯胺酮50 mg,必要时间隔30 min重复注射;也可静脉或骨内注射氯胺酮20 mg,必要时间隔20 min重复注射,直至疼痛缓解或出现眼震。
5.10.4 应用阿片类镇痛剂、氯胺酮时应密切观察伤员意识及循环、呼吸状况,及时对症处理。静脉或肌肉注射纳洛酮可拮抗阿片类镇痛剂抑制呼吸的不良反应。
5.11.1 对预计伤后3 h内能送至旅/师救护所或相当救治机构的穿透伤伤员,可参考附录A应用抗生素。
5.11.2 对预计伤后3 h内无法送达或后送可能延迟的穿透伤伤员,推荐应用以下抗生素:口服左氧氟沙星500 mg或莫西沙星400 mg;对休克、无法口服药物的伤员,静脉或肌肉注射头孢曲松1 g/d或头孢唑林1 g/6~8 h。
尽量减少伤员身体暴露;换下潮湿衣服,用热反射保温毯或其他保温材料包裹伤员;有条件时,静脉输入液体可加温至40~42 ℃。
5.13.1.1 以下伤员疑有脏器冲击伤:
a)鼓膜破裂、外耳道流出血性液体或口、鼻有血性泡沫分泌物;
b)无明显外伤处于休克状态;
c)胸痛、呼吸困难、咳血或腹痛、血尿等。
5.13.1.2 保持伤员呼吸道通畅;对出现张力性气胸症状的伤员,应及时实施减压措施;吸高流量氧,吸氧后SpO2仍<90%的伤员伤情重,预后差。
5.13.1.3 伤员出现动脉空气栓塞征象时,应将其置于头低左侧卧位,经面罩或气管插管吸入纯氧;有条件时,应迅速后送伤员进行高压氧舱治疗。
5.13.1.4 有腹痛、恶心呕吐和腹膜刺激阳性体征的腹部冲击伤伤员不应经口补充液体和食物;发生麻痹性肠梗阻时应放置鼻胃管行胃肠减压。
5.13.1.5 防止输入过量液体加重心、肺冲击伤病理进程。
5.13.2.1 以冷水冲洗烧伤创面,冲洗后用烧伤敷料或干燥、清洁布单覆盖包裹创面;采取保温措施。
5.13.2.2 烧伤面积<20%的伤员可口服补液,推荐烧伤饮料(100 ml含氯化钠0.3 g,碳酸氢钠0.15 g,苯巴比妥0.005 g,加适量糖)。
烧伤面积≥20%的伤员应输入晶体液(乳酸钠林格液或等渗盐水)。体重40~80 kg的成年人液体输入速度为X%(烧伤面积)×10 ml/h。
5.13.2.3 对有面颈部烧伤、痰液有碳粒、声音嘶哑或失声、呼吸窘迫,听诊肺部有哮鸣音、干性啰音或捻发音等吸入性损伤征象的伤员,应密切观察其通气状况;如出现气道梗阻症状和体征,应紧急行环甲膜切开或气管插管,吸氧,维持SpO2>92%。
5.13.2.4 采取镇痛措施。
5.13.3.1 挤压伤伤员脱离挤压前应至少静脉输注等渗盐水1 000 ml,输液速度1 000~1 500 ml/h;如无法输液,脱离挤压前应在受压肢体近心端扎止血带,直至容量复苏后解除;脱离挤压后继续输液;避免输入含钾或含乳酸盐液体。
5.13.3.2 碱化尿液;静脉滴注碳酸氢钠,第1天总量为200~300 mmol,相当于5%碳酸氢钠溶液300~500 ml。
5.13.3.3 应妥善固定脱离挤压的伤肢、骨盆;不应使用抗休克裤固定或弹力绷带加压包扎。
5.13.3.4 应用抗生素防治感染,禁用对肾功能有害的药物。
5.13.3.5 应用镇痛、镇静药物。
5.13.4.1 优先救治复合伤伤员。
5.13.4.2 应按主要致伤因素选择容量复苏策略。
5.13.4.3 失血性休克和其他类型休克并存时,应优先开展失血性休克容量复苏。
5.13.5.1 搬运头、颈、背部撞击伤伤员时应固定头部和脊柱。
5.13.5.2 对躯干撞击伤伤员容量复苏时应防止过量输液加重脏器损伤。
5.13.5.3 脊髓伤神经源性休克容量复苏液体宜选择晶体液,复苏应达到SBP≥110 mmHg或MAP≥80 mmHg。必要时,输入2 000~3 000 ml液体后可应用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等血管活性药物调节血管张力。
5.13.6.1 检查眼伤伤员视力,对有残存视力的伤员应尽快后送至专科救治机构。
5.13.6.2 以硬质眼罩保护眼球开放伤,切忌挤压伤眼。对结膜或角膜异物,可行眼冲洗或在眼部表面麻醉下用无菌湿棉签将其移出。
5.13.7.1 评估头部伤伤员生命体征和意识程度,观察瞳孔大小,监测动脉血压、SpO2。
5.13.7.2 对失血性休克伤员宜快速静脉输注3%或5%高渗盐水250 ml/15 min,总量不应超过500 ml,随后用等渗晶体液或胶体液;复苏目标为SBP>90 mmHg、MAP>60 mmHg。
5.13.7.3 维持呼吸道通畅,吸氧至SpO2>92%。
5.13.7.4 对出现运动不协调,单侧或双侧瞳孔固定、扩大,伴有意识障碍加深等髙颅压症状的伤员,宜快速(15 min内)静脉输注高渗盐水250 ml,转运途中宜持续静脉滴注50~100 ml/h,总量不应超过500 ml;如无高渗盐水,对有尿伤员也可静脉注射甘露醇;抬高伤员头部30°;采取镇静、降温措施。
5.13.7.5 参考附录A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防止感染。
完成挽救生命和保全肢体的DCS、紧急手术,开展复苏与复温,稳定伤员生理状况,防止感染发生,以便伤员安全后送。
应开展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对伤员心脏及循环系统、胸部及呼吸系统、腹部、脊柱、头、骨盆、四肢、动脉、神经的损伤程度和范围进行评估,监测伤员生理功能,发现威胁生命和影响肢体功能的主要损伤,决定救治措施和先后顺序。
对以下重伤员应以DCS方式控制脏器出血、大血管伤出血和破裂胃、肠道内容物溢出造成的污染,纠正低体温、酸中毒、凝血功能紊乱,待伤员生理状况稳定后转运或行确定性手术:
a)多部位、多脏器伤与大血管伤,如腹部多脏器伤合并大血管伤;腹膜后血管伤;胰、十二指肠伤;骨盆开放性骨折或骨盆血肿破裂;胸部大血管伤或肺严重撕裂伤;多处创伤性截肢等。
b)容量复苏后,SBP仍<90 mmHg,血流动力学状况不稳定的伤员。
c)达到或接近以下1~2项检测指标的重伤员:中心体温<34℃;血液pH值<7.25;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4或凝血酶原时间(PT)>19 s和(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60 s。
d)发生大批量伤员时。
6.3.2.1 进腹后用手或敷料直接压迫腹腔出血处控制出血。如腹部动脉出血明显,应手压膈孔处腹主动脉,暂时阻断血流后以结扎、侧壁修复、临时性血管转流、血管腔外气囊压迫等方法控制血管破裂出血。腹腔填塞敷料可有效控制肝、骨盆、腹膜后等处出血,填塞敷料应在24~48 h内取出。如填塞后血压回升不明显,可采取缝合、切除、修补等方法控制实质脏器破裂出血。
6.3.2.2 可采取胃、肠断端夹闭、结扎、"U"形钉钉合、修补、切除等方法控制破损胃肠道内容物溢出。腹膜外直肠损伤应行结肠外置或造口。胆管、胰管损伤可行外引流。肠系膜上动脉远端胰腺损伤应行胰腺切除、引流,近端损伤可适度清创、封闭引流。
6.3.2.3 推荐以负压包扎暂时性关闭腹腔,也可用聚丙烯网、静脉输液袋片、人工补片等缝合关闭,不宜采取巾钳夹闭、缝合器或连续缝合皮肤的方式关闭腹腔。
6.3.3.1 控制肺脏伤大出血可采取切割吻合器行楔形肺切除;也可用两把长钳夹住肺脏伤口两端后切开伤道,直视下结扎止血和控制漏气;对于严重毁损肺叶,可行肺叶切除术。
6.3.3.2 控制大血管破裂出血可行临时血管转流术或插入Fogarty球囊导管阻断血流;紧急情况下可进行肺门暂时性结扎。
6.3.3.3 气管损伤时,可由损伤处插入气管导管。对严重支气管裂伤宜行相关肺叶或一侧全肺切除。
6.3.3.4 对食管损伤宜取改道和引流,不宜进行确定性修补。
6.3.3.5 连续缝合关闭胸壁,不宜采用巾钳夹闭。
6.3.4.1 对可修复肢体大血管损伤宜在伤后3 h内行临时性血管转流术,包括血管损伤探查、切除血栓、恢复远端血供、伤肢筋膜切开减压等,伤后12 h内应完成损伤血管修复;如无条件,也可行临时性血管结扎,在伤后4 h内应完成损伤血管修复。
6.3.4.2 控制骨盆骨折出血宜选择外固定或耻骨联合上切口行腹膜外骨盆填塞术,有条件时可行血管栓塞术。髂内动脉结扎术仅在其他措施无效时应用。
6.3.4.3 对脑疝症状持续加重的TBI伤员宜实施颅骨钻孔减压或去骨瓣减压术。
6.4.1.1 在未控制出血前应采取低压容量复苏。
6.4.1.2 有条件时,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失血性休克伤员宜输新鲜全血或血液成分,输入新鲜冰冻血浆与悬浮红细胞的比例为1 ∶1:
a)实施DCS的重伤员;
b)未控制出血,如躯干、颈部、腋、腹股沟等部位出血;
c)血红蛋白(Hb)<60 g/L或红细胞压积(Hct)<25%;
d)已输入3 L晶体液。
6.4.1.3 推荐在伤后3 h内,对拟输血伤员经非输血静脉通路输入氨甲环酸1 g/100 ml等渗盐水或平衡盐液,输10 min以上。如需要,8 h后再用。
6.4.1.4 控制出血后,虽经积极容量复苏,但血pH值<7.20,须应用碳酸氢钠或三羟甲基氨基甲烷(THAM)等碱性药物纠正代谢性酸中毒。
6.4.1.5 监测尿量、血电解质,有条件时应检测肝、肾功能,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其紊乱。
6.4.1.6 控制出血后容量复苏终点应满足以下所有指标:
a)SBP>110~120 mmHg,MAP>65~70 mmHg;
b)尿量>0.5 ml·kg-1·h-1;
c)碱剩余(BE)>-2 mmol/L或血清乳酸<2 mmol/L。
6.4.2.1 宜采取面罩吸氧,维持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92%。
6.4.2.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插管并实施机械辅助通气:
a)气道梗阻;
b)呼吸暂停;
c)过度呼吸做功或呼吸急促,出现呼吸衰竭征象;
d)意识水平下降,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8分;
e)吸入氧浓度(FiO2)>50%时,SaO2<90%、动脉氧分压(PaO2)<60 mmHg;
f)动脉二氧化碳分压(PaCO2)>60 mmHg。
6.4.2.3 对急性肺损伤伤员行机械辅助通气时应取小潮气量5~8 ml/kg、限制气道峰压/平台压(≤35 cmH2O)(1 cmH2O=0.098 kPa)和最佳呼气末正压5~10 cmH2O的肺保护性通气模式。
6.4.2.4 实施机械辅助通气以及凝血病、TBI、烧伤面积>30%伤员须应用雷尼替丁等H2受体阻断剂或奥美拉唑等离子泵抑制剂,防止应激性胃肠出血。
6.4.3.1 复温至中心体温>34℃。当中心体温<32℃时不可实施DCS。
6.4.3.2 可采取下列复温措施:
a)盖被(毯),升高环境温度;
b)吸入加温、加湿氧气,输入加温液体;
c)以37~39 ℃温水灌洗胃、结肠、膀胱;
d)术中以温水冲洗胸腔或腹腔等。
6.5.1 为维持气道通畅可行气管插管或切开;对血胸、气胸可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对开放性气胸可行封闭术。
6.5.2 对胸、腹部脏器损伤、躯干、四肢血管伤可行探查、修补、切除、吻合、结扎等手术。
6.5.3 对出现筋膜间隔综合征的伤肢可行骨筋膜切开术;对长骨骨折可行外固定架或夹板、塑型石膏固定;对创伤性截肢可实施骨残端截肢术。
6.6.1 在伤后6 h内应尽早对爆炸伤伤口实施清创,延期缝合;如去除坏死组织不彻底,宜在伤后24~48 h再次清创。对已感染伤口,应敞开伤口,充分引流。
6.6.2 应以足量等渗盐水、无菌水或饮用水冲洗伤口,直至伤口清洁。
6.6.3 对符合下述条件的穿透伤伤口宜采取非手术治疗:
a)仅伤及皮肤、肌肉的体表穿透伤;
b)出口或入口最大直径<2 cm;
c)无大血管、神经损伤,无骨折;
d)未伤及胸膜、腹膜;
e)污染轻。
6.6.4 非手术治疗包括消毒皮肤,取出伤口污染物,冲洗伤口,放置引流后包扎伤口,全身应用抗生素。对非手术治疗伤员,应定期观察伤口,一旦出现感染征象,应按感染伤口处理。
6.6.5 有条件时,对已感染伤口应当根据分泌物的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择使用有针对性的抗生素。如无条件,可参照附录A应用抗生素。
6.6.6 对破伤风、气性坏疽应采取针对性预防和治疗措施。
6.7.1.1 对疑有胸、腹部脏器冲击伤的伤员宜行伤部X射线、创伤重点超声评估(FAST)、常规超声检查;监测动脉血压和SpO2,有条件时宜检测动脉血气。
6.7.1.2 对严重呼吸困难可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清除气管内分泌物,采取肺保护通气模式行机械辅助通气;对血、气胸应行胸腔闭式引流。
6.7.1.3 对肺冲击伤伤员手术时宜采取局部麻醉或椎管内麻醉;吸入麻醉时应维持低气道压力,防止发生气胸或空气栓塞。
6.7.1.4 对腹部冲击伤脏器破裂者应及时剖腹探查。
6.7.2.1 烧伤面积≥20%和(或)吸入性损伤伤员应吸入高流量氧。
6.7.2.2 吸入性损伤伤员机械辅助通气应采取肺保护通气模式。
6.7.2.3 伤后第1个24 h输液量:烧伤面积×100 ml(适用于体重55~65 kg),过重或过轻者加减1 000 ml,加日生理需要量2 000 ml(5%葡萄糖),胶体液(5%白蛋白液、血浆、羟乙基淀粉、明胶等)和晶体液(乳酸钠林格液等复方平衡盐液)比例为1 ∶2,水、晶体液和胶体液交替输入。应于伤后8 h内输入总量的50%,余量于后16 h补完;如已输液,应扣除已输液体。第2个24 h需要的胶体及电解质液量为第1个24 h实际输入量的1/2。
6.7.2.4 输液维持尿量30~50 ml/h;如连续1~2 h小于该值,应将平衡盐液输注速度提高25%;如大于该值则输注速度减少25%。有效容量复苏的其他指标为意识清楚,安静,肢体转暖,呼吸平稳,SBP>100 mmHg,心率100~130次/min,BE值升高。
6.7.2.5 对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胸部环形焦痂性烧伤应行焦痂切开术,沿腋中线和肋缘切至深筋膜,用碘伏纱条填塞切口。
6.7.2.6 清洗、消毒创面,引流水泡液,以碘伏纱布覆盖创面后包扎或暴露,注意保暖。
6.7.3.1 输液维持尿量>100 ml/h,直至尿液转清。输注碳酸氢钠,维持尿液pH值>6.5。如伤员尿量<300 ml/h,可给予甘露醇溶液静脉输注,1~2 g·kg-1·d-1,输注速度<5 g/h。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如血钾>5.5 mmol/L并有明显心电图异常,宜采取以下措施降低血钾,治疗过程应连续监测血钾和心电图:
a)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静脉注射;
b)碳酸氢钠与葡萄糖-普通胰岛素维持静脉滴注;
c)口服阳离子交换树脂(降钾树脂);
d)对有尿伤员给予呋塞米静脉注射。
6.7.3.2 清创,纵向切开深筋膜减压。对无成活可能的伤肢应行截肢术。参照附录A应用抗生素防治感染。
6.7.4.1 烧伤、穿透伤救治时应排除是否合并冲击伤、撞击伤。如果合并冲击伤,救治时应重视气道开通和呼吸维持,避免输入过量液体,慎用抗休克裤;如果合并撞击伤,救治时不应忽略可能存在闭合性胸腹腔脏器伤或脊柱、长骨骨折。
6.7.4.2 宜以外固定架固定复合烧伤的肢体开放性骨折。
6.7.5.1 对疑有TBI或胸、腹腔脏器损伤、脊柱、脊髓损伤、骨折的伤员应行伤部X线、FAST、常规超声、心电图(ECG)及其他辅助检查,监测动脉血压和SpO2,有条件时应检测动脉血气(ABG)。
6.7.5.2 心肌挫伤伤员应卧床、吸氧,限制液体输入,应用正性肌力药物(多巴胺、多巴酚丁胺)增加心肌收缩力。对心包积血引起的心脏压塞应行心包腔穿刺减压。
6.7.6.1 对面部穿透伤或视力严重丧失、眼球结构破坏、眼球突出、瞳孔变形、眼球运动障碍的伤员应尽快后送至专科救治机构,宜在伤后6 h内完成清创和其他外科处置。
6.7.6.2 参照附录A应用抗生素防治感染。
6.7.7.1 头部穿透伤、颅骨开放性骨折、GCS≤13分的头部伤伤员应尽快后送至专科救治机构;GCS 14~15分的头部伤伤员可酌情后送。GCS参见附录B。
后送伤员生理参数应维持在SBP>90 mmHg、MAP>60 mmHg、SaO2>92%和PaO2>80 mmHg。
6.7.7.2 对出现瞳孔扩大、血压升高、心动过缓等脑疝体征者,宜快速静脉滴注甘露醇1 g/kg体重,必要时间隔4 h快速静脉滴注0.25 g/kg体重。甘露醇禁用于低血容量、无尿或心力衰竭伤员。
6.7.7.3 有条件时,对经脱水治疗但脑疝体征改善不明显或加重的伤员,可实施开颅减压术;术后应留置观察,待伤情稳定后再转运。
6.7.7.4 参照附录A应用抗生素防治感染;应用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药物防止脑穿透伤伤员癫痫发作。
参考文献(略)
损伤部位 | 首选抗生素 | 次选抗生素 | |
---|---|---|---|
肢体损伤 | 无开放性骨折 | 头孢唑林1 g静脉注射,1次/6~8 h | 克林霉素300~450 mg口服,4次/d或600 mg静脉注射,1次/8 h |
有开放性骨折 | 头孢唑林1 g静脉注射,1次/6~8 h | 克林霉素600 mg静脉注射,1次/8 h | |
胸部损伤 | 胸部穿透伤无食管破裂 | 头孢唑林1 g静脉注射,1次/6~8 h | 克林霉素300~450 mg口服,3次/d或600 mg静脉注射,1次/8 h |
胸部穿透伤有食管破裂 | 头孢唑林1 g静脉注射,1次/6~8 h+甲硝唑500 mg静脉注射,1次/8~12 h | 莫西沙星400 mg静脉注射,1次/d或左氧氟沙星500 mg静脉注射,1次/d | |
腹部损伤 | 腹部穿透伤有或疑有空腔脏器破裂和内容物溢出污染 | 头孢唑林1 g静脉注射,1次/6~8 h+甲硝唑500 mg静脉注射,1次/8~12 h | 莫西沙星400 mg静脉注射,1次/d或左氧氟沙星500 mg静脉注射,1次/d |
颌面颈部伤 | 颌面开放性骨折、颌面骨折固定后 | 头孢唑林1 g静脉注射,1次/6~8 h | 克林霉素600 mg静脉注射,1次/8 h |
中枢神经系统伤 | 脑穿透伤 | 头孢唑林1 g静脉注射,1次/6~8 h+甲硝唑500 mg静脉注射,1次/8~12 h | 头孢曲松1 g静脉注射,1次/d+甲硝唑500 mg静脉注射,1次/8~12 h。青霉素过敏者,改为万古霉素1 g静脉注射,1次/12 h+环丙沙星400 mg静脉注射,1次/8~12 h |
脊髓穿透伤 | 头孢唑林1 g静脉注射,1次/6~8 h | 头孢曲松1 g静脉注射,1次/d+甲硝唑500 mg静脉注射,1次/8~ 12 h。青霉素过敏者,改为万古霉素1 g静脉注射,1次/12 h+环丙沙星400 mg静脉注射,1次/8~12 h | |
眼部损伤 | 烧伤或擦伤眼穿透伤 | 氟喹诺酮类或氨基糖甙类眼膏,4次/d左氧氟沙星500 mg静脉注射/口服,1次/d | 氟喹诺酮类或氨基糖甙类滴眼液,4次/d |
睁眼反应 | 计分 | 言语反应 | 计分 | 运动反应 | 计分 |
---|---|---|---|---|---|
正常睁眼 | 4 | 回答正确 | 5 | 按吩咐动作 | 6 |
呼唤睁眼 | 3 | 回答错乱 | 4 | 刺痛时能定位 | 5 |
刺痛能睁眼 | 2 | 词句不清 | 3 | 刺痛时躲避 | 4 |
无反应 | 1 | 只能发音 | 2 | 刺痛时肢体屈曲(去皮层强直) | 3 |
无反应 | 1 | 刺痛时肢体过伸(去大脑强直) | 2 | ||
无反应 | 1 |
注:GCS为格拉斯哥昏迷评分